促进会章程

中国水墨艺术研究院章程

第一章 总则

第一条 宗旨

本研究院以传承、研究、创新和发展中国水墨艺术为核心使命,坚持文艺为人民服务、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,秉持“百花齐放、百家争鸣”方针,致力于提升水墨艺术的学术水平与社会影响力,培养优秀水墨艺术人才,推动水墨艺术的国际交流。

第二条 性质

中国水墨艺术研究院是经相关部门批准,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专业艺术研究机构,依法开展各类水墨艺术相关活动。

第三条 住所

研究院住所位于北京市通州区,可根据业务发展需要经法定程序变更。

第四条 业务范围

1. 开展水墨艺术理论研究,挖掘传统水墨艺术内涵,探索当代水墨艺术创新理论。

2. 组织水墨艺术创作实践,鼓励艺术家创作具有时代精神和个人风格的作品。

3. 举办各类水墨艺术展览、研讨会、讲座等活动,促进艺术交流与传播。

4. 开展水墨艺术教育与培训,培养不同层次的水墨艺术人才。

5. 编辑出版水墨艺术相关学术著作、画册、期刊等。

6. 开展国际水墨艺术交流与合作,推动中国水墨艺术走向世界。

第二章 组织架构

第五条 理事会

1. 组成:理事会是研究院的最高决策机构,由[X]名理事组成,理事由相关领域专家、学者、艺术家及社会各界支持水墨艺术发展的代表担任,任期[XXX]年,可连选连任。

2. 职责:制定和修改研究院章程;审议研究院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;决定研究院重大业务活动和财务预算;选举和罢免院长、副院长等主要负责人;决定其他重大事项。

3. 会议:理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,由理事长召集和主持。特殊情况下,可通过通讯方式召开。理事会决议须经全体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。

第六条 院长

1. 职责:院长负责研究院的日常管理和运营工作,执行理事会决议;组织实施研究院年度工作计划;负责研究院人事、财务等管理工作;代表研究院签署有关重要文件;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责。

2. 任免:院长由理事会选举产生,任期[X]年,可连选连任。院长因故不能履职时,由理事会指定副院长或其他人员代行职责。

第七条 学术委员会

1. 组成:学术委员会是研究院的学术指导机构,由国内外知名的水墨艺术专家、学者组成,人数不少于[X]人。委员由理事会聘任,任期[X]年。

2. 职责:制定研究院学术发展规划和学术标准;评审研究院科研项目、学术成果;指导研究院艺术创作和教育教学工作;对研究院学术活动和业务发展提供咨询和建议。

第八条 其他部门

研究院根据业务需要,设立办公室、创作部、展览部、教育部、外联部、财务部等部门,各部门职责明确,分工协作,共同完成研究院各项工作任务。

第三章 资产管理、使用原则

第九条 经费来源

1. 政府资助、捐赠及社会赞助。

2.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,如培训收费、展览收入等。

3. 利息及其他合法收入。

第十条 经费管理

1. 研究院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,保证会计资料合法、真实、准确、完整。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,进行会计核算,实行会计监督。

2. 经费主要用于研究院的业务活动、人员薪酬、办公设施购置等,不得在会员中分配。资产受法律保护,任何单位、个人不得侵占、私分和挪用。

3. 接受捐赠、资助的资产,按照捐赠人、资助人约定的用途使用,并接受其监督。定期向理事会报告财务状况,接受全体理事的监督。

第十一条 资产管理

1. 研究院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,定期进行资产清查,做到账实相符。

2. 变更或终止前,在业务主管单位和有关机关指导下,成立清算组织,清理债权债务,处理善后事宜。清算期间,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。

第四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

第十二条 修改流程

1. 章程的修改,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。

2. 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,在规定时间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。

第五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

第十三条 终止情形

研究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可以终止:

1. 完成章程规定宗旨的。

2. 自行解散的。

3. 因分立、合并需要解散的。

4. 由于其他原因无法继续开展活动的。

第十四条 终止程序

1. 研究院终止,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,经全体理事表决通过,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。

2. 成立清算组织,清理债权债务,处理善后事宜。清算期间,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。

3. 清算结束后,制作清算报告,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确认,并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。

第十五条 财产处理

研究院终止后的剩余财产,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,按照国家有关规定,用于发展与研究院宗旨相关的公益事业。

第六章 附则

第十六条 生效日期

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。

第十七条 解释权

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中国水墨艺术研究院理事会。